返回第五节 从宪法制到宪法典(第5/11页)  枢纽:3000年的中国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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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双重法统来源,也为民初的正统性来源之争埋下了伏笔。<spass="mark" title="郭绍敏在《大变局:帝制、共和与近代中国国家转型——〈清帝退位诏〉的宪政意涵》(《中外法学》2011年第5期)一文中,对中华民国的这种双重法统来源,做过比较细致的梳理。"> 诏明确提出了“合满、汉、蒙、回、藏五族完全领土为一大中华民国”,这使得民国对大清全部疆域的完整继承获得了法理基础,对于“中华民族”的观念提供了法理基础。<spass="mark" title="章永乐先生在《多民族国家传统的接续与共和宪政的困境——重审清帝逊位系列诏》(《清史研究》2012年第2期)一文中,对于逊位诏与五族共和之间的法理关系也有过论述。">

    《清帝逊位诏》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均是在立宪派主导下完成的。立宪派多半是清末士绅阶层出身,早期的北洋政府是立宪派与北洋系合作的结果。这些人在传统社会的宪法制中,处于“劳心者治人”的地位,他们作为统治群体,对激起精英以外“治于人”的“劳力者”的自觉意识本就没有兴趣。北洋政府在1914年5月1日颁布的《中华民国约法》<spass="mark" title="《中华民国约法》一直被应用,直到后来被1923年10月10日颁布的《中华民国宪法》所替代,但这部新的宪法还未实际起作用,便被段祺瑞推翻,嗣后北洋政府离寿终正寝也不远了。因此,北洋时期的宪法值得做一历史分析的主要还是《中华民国约法》。">,从气质上可以说是一种精英主义的(准)宪法,与后来的国民政府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很不一样。《中华民国约法》只有60多条,每一条的内容都非常简单;而国民政府的1947年宪法,整部宪法175条,每一条内部的复杂程度更是不可同日而语。

    这带来一个意料之外的结果,就是北洋宪制的形式因与质料因的匹配度是比较高的。《中华民国约法》作为一部精英共和宪法,而不是一部民主宪法,近乎对传统政治秩序做了某种成文化、宪制化的表达,国家由精英进行父权式的统治,百姓处在混沌的状态中接受牧养。晚清的士大夫、立宪派等实现了精神自觉的群体,将自己的政治主张转化为现实的政治秩序,精英之间建立了共和的政治结构;其他没有产生精神自觉的人群,就不主动去动员他们。这与晚清一些保守派拒绝洋务,主张君主不能与民争利,要“养民”,有着相似的逻辑。在传统的经济和技术条件下,一旦把民众动员起来,却没有能力满足他们的需求,就一定会天下大乱。保守派的顽固当然有问题,但问题不在于他们恐惧民众,而在于他们对新的技术、新的经济没有感觉。帝国面对外部压力必须加强动员,但动员有可能无法满足民众的诉求;只有依托现代经济与技术,才能摆脱这种困境。在这种困境始终萦绕人们心头之际,尽量少地刺激与动员民众,是一个很自然的政治倾向。

    《中国民国约法》不以民众动员为诉求,而一般民众在此宪制中也并未进入历史,真正进入历史的是那些精英,包括士绅立宪派、一些海归知识精英、一些北洋军阀精英等等。就参与共和的精英来说,人数很少,易于动员,诉求相对容易聚焦;再者他们都是经传统文化熏陶出来的,传统宪法制对他们的道德约束力都还在,一些基本的道德共识也相对容易达成。北洋时期的宪政,尽管有很多问题为人所诟病,诸如曹锟贿选玩弄宪政之类,但毕竟他还愿意贿选,而不是把枪一挥,直接解散掉国会,这意味着他还认可宪法的权威性;故而可以说,当时的精英们都还有某种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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