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它不得不尽力发展经济。但经济的发展一方面会受到世界市场的影响,一个国家并不能全然自主;另一方面,即便经济发展了,倘若在分配上存在严重问题,社会也不会稳定。这两个约束条件决定了宪法典本身的一些基本存活条件,倘若其中的制度性设计无法有效回应或对冲世界市场的波动,无法有效处理生产与分配之关系问题,则宪法典也会变成漂浮于社会之上的一纸虚文。<spass="mark" title="关于宪法典与其存活条件之关系的问题,可参见包刚升《民主崩溃的政治学》,商务印馆,2014年。">
这一系列的约束条件,使得现代的宪制建设中,形式因与质料因的匹配变得很复杂,远远不是创立了宪法典就能拥有宪制这么简单。20世纪中国宪制历程中的一系列困境,都与此相关。
<spass="bold">二、从《清帝逊位诏》到无产阶级专政
中国的共和宪制史,始于中华民国的建立。中华民国的法统有两个来源,可以用两个历史文献来代表,分别是1912年3月11日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以及1912年2月12日颁布的《清帝逊位诏》。
辛亥革命后不久,革命者在南京组建了临时参议院,制定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下文简称“临时约法”)。临时约法的第一章明确提出,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民国的主权属于国民全体,其领土包括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这份文献的重要法理意义是,它从根本上扭转了中国的正当性来源,不再是来自君主的奉天承运,而是来自人民的自我决断;以后人民的各种政治决断(新的制宪行为),其正当性的根基都可以追溯到这里。临时约法是中国人民作为主权者的意志表达,要采行一种新的国体以自我组织起来,在“五族共和”的理念下,完整继承大清的所有政治身份。但是临时约法有两个先天不足,一个是,临时参议院当中的议员代表,只来自17个行省,这使得其代表性不足;另一个是,临时参议院的权威很难获得满蒙回藏地区的公认,因为这些地区原本是通过对大清皇帝的共同效忠而与诸行省联系起来的,临时约法取消了大清皇帝,而满蒙回藏也并未参与到临时参议院当中,则民国很难简单通过一纸法令便获得它们的效忠。
这就有了第二个法统来源,即《清帝逊位诏》的必要性。逊位诏的颁布从时间上还早于临时约法,从具体的历史过程而言,清廷颁布逊位诏自然是无奈之举,并非出自情愿;但从政治宪法学的角度来看,逊位诏构成了后续一系列事情之正当性的法理来源之一。<spass="mark" title="高全喜先生对《清帝逊位诏》的政治宪法学意义的研究,在国内颇有开创性意义,笔者的思考深受其惠。参见高全喜《立宪时刻:论〈清帝逊位诏〉》,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 诏写道:“前因民军起事,各省响应,九夏鼎沸,生灵涂炭。……今全国人民心理,多倾向共和。南中各省,既倡议于前,北方诸将,亦主张于后。人心所向,天命可知。予亦何忍因一姓之尊荣,拂兆民之好恶。是用外观大势,内审舆情,特率皇帝将统治权公诸全国,定为共和立宪国体。近慰海内厌乱望治之心,远协古圣天下为公之义。……总期人民安堵,海宇乂安,仍合满、汉、蒙、回、藏五族完全领土为一大中华民国。”
诏中的这些说法,确认了民军起事、民心所向是清帝逊位的原因,武昌首义遂从针对清廷的叛乱转换为人民的政治决断。这为袁世凯得以继承清廷与南京临时政府的双重法统来源而成立中华民国政府,提供了基本的法理正当性;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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