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三节 从普遍帝国到普遍人民(第6/17页)  枢纽:3000年的中国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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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剥离出来;康有为则更进一步将文化本身加以重新定义,去其形而留其神。另一方面,也可以看到,这三派与政治实务的关系,也是递次地越来越远,这反过来也证明了政治建制化与精神自由之间的反比例关系——即便捆绑于政治的儒家已经限定了精神自由的极限,这样一种反比例关系也是可以辨识出来的。

    这一递次抽象化的过程,是“中国”突破“伦理世界”进入“政治世界”的必须。<spass="mark" title="参见第四章第二节第一小节的相关讨论。"> 晚清的这一系列努力,在儒家秩序内部差不多已穷尽了将其抽象化的可能性,中国的转型,接下来需要突破建制化的儒家秩序,进入真正的政治世界了。只有到彼时,政治与伦理、“中国”与“儒家”,方可各得其正。

    前文已述,进入真正的政治世界,需要有法权技术以便将复杂抽象治理的现代社会建构起来。这些法权技术是中国转型的内在需求,但是中国难以内生性地发展出来。西方世界的冲击,为中国带来了这一重要的现代要素。

    <spass="bold">二、法权视野

    <spass="bold">1.国际法的冲击

    大清对于现代法权的接触,是从国际法开始的。这起因于帝国与西方以通商及战争为基础的互动过程。对于国际法,从开始接触到积极渴望加入,大清经历过几个阶段。最初是针对特定问题,出于实用主义的考虑,断简残篇式地翻译个别章节以便应付对外交涉所需,林则徐便曾让人如此翻译过片段的国际法。嗣后是传教士翻译欧美国际法著作时期,这以京师同文馆的美国传教士丁韪良和江南制造局的英国传教士傅兰雅为主,尤其是丁韪良所翻译的《万国公法》,对于大清精英理解国际法的作用相当大。随后维新变法诸君曾经利用国际法来为变法寻找理据,以“春秋公法”的笔法来比附国际法,表达自己的国际秩序观,从而得出变法的主张。这样一种笔法与丁韪良的《万国公法》对春秋的比附颇有关联。<spass="mark" title="康有为甚至曾经以国际法之父雨果&middot;格劳秀斯(时译作“虎哥”)比附孔子,强调其布衣身份尤能“素王改制”,实际上是在比附自己的“长素”身份。参见林学忠《从万国公法到公法外交:晚清国际法的传入、诠释与应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第221页。"> 然后是在甲午之后,尤其是庚子之后,中国日渐增多的留日法政学生,将日本对于西方国际法的研究与翻译,再转译回中国,形成了更加系统、体系化的国际法认知。在此过程中,大清对于国际法的理解与接受,经历了从自然法路径向实证法路径的转换,转换过程伴随着大清的自我意识的深刻变化。<spass="mark" title="前引林学忠著作以及赖骏楠《国际法与晚清中国:文本、事件与政治》(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年),这两本著作对于晚清时期对国际法的引入以及认知的发展及转型,均做了较为详尽的分析。">

    自然法路径与实证法路径之别,极粗略地说就是,自然法路径认为,有个先于一切具体法律的正当/正义标准存在,任何法律的正当性首先要经受该一标准的检验,法律本身不是自足的系统;实证法路径则将法律视为一个自足的系统,具体实证法律的正当与否,要看它与其他实证法律之间是否可以相互解释,构成一个完整的逻辑自洽系统。大清从自然法路径出发的国际法理解,能够匹配其作为伦理帝国的自我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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