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阎克文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等等。">
这样一个连锁的逻辑当中可以看到,世界市场构成了任何国家内政外交的外部约束条件,而世界市场本身是超脱于任何国家的控制力之外的。因为每个国家试图控制世界市场的努力,都会被其他国家以及非国家行为体的反应动作所扭曲,最终会均衡出一个事先谁也想不到的结果,从而构成所有国家内政外交的新的外部约束条件。所以,世界市场便是国家间关系的自生秩序的一个基本条件。
对于世界市场,无法控制,只能顺应,借势而为。但是由于世界市场本身始终是在动态变化的,如何借势,也不是能够事先规划得了的,任何规划本身都只不过构成世界市场当中的一个扰动变量而已。这就带来一个结果,想要在世界市场背景下主导世界秩序的国家,必须具备一个前提,即其内政与外交层面是高度打通的,这样才能使得外部世界的任何变化都能够比较迅速地反馈为内政层面的调整。或者说,所谓“借势”,并不是事先形成完整的规划,因为规划本身就会使得世界市场发生变化,从而令规划失效;而是其内政机制就像是漂浮在世界市场洋面上的一艘小船,放弃了“固定下来才安全”这样一种思维定式,其起伏高低与世界市场的波动同步,反倒能够驾驭大海。
英美之所以能够成为其他国家的约束条件,而不是反过来,根本原因就在于它们的内政与外交是高度连通的,世界市场的波动能够最有效率地反映在其内外两个方面的政策调整上。可以说,英美的这种制度机制,使得其最擅长顺应未知的世界市场波动方向,以世界市场作为放大器来放大自己的政策效果,最终推波助澜地借势打势,成为其他国家的外部约束条件。
之所以只有英美能够做到这一点,在于其制度层面的普通法传统。如果将大陆法系的立法主导之法律过程称为“对法律的发明”的话,普通法系下司法主导之法律过程可以称为“对法律的发现”。大陆法系依据一些基本的价值理念为前提,通过严格的立法过程而将其外化为一套系统性的法权体系,并以此来规范具体的行为;初始的价值理念是将所有法律整合起来的核心要素,也是具体的行为获得判断的终极标准,对初始理念的抉择,便是该国制宪时刻的政治决断,是“对法律的发明”的开端,逻辑上来说,政治先于社会,法律是对社会行为的一种先在性的规定。普通法系则基于不断的司法过程,将各种案例整合为一套体系化的行为规则,而由于新案例仍在不断地涌现,司法过程需要将新案例与既有案例整合在同一套行为规则当中,法律便始终在发生缓慢的演化,这样法律是被发现的;由于案例可能来自任何微观个体行为,从而法律的形成过程实际上就是整个社会活动过程的一种规范化表达,除了被整合出来的既有行为规则,不预设其他条件以作为判断具体行为的标准,逻辑上来说,社会先于政治。<spass="mark" title="英国普通法宪政传统的这种独特性,是生活于大陆法系传统当中的国人非常难以体会到的,但这是理解英美政治乃至理解它们对世界秩序的主导能力的核心前提之一。关于英国普通法宪政传统,可参见[英]梅特兰《英格兰宪政史》,李红海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泮伟江《一个普通法的故事:英格兰政体的奥秘》,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李筠《英国国家建构论纲》,载《大观》第七辑,法律出版社,2011年。">
这样一种制度特征,使得大英帝国的扩张,首先并不是国家行为,而是社会行为。在大航海时代,各种各样的英国商人、冒险家等都到海外去冒险,遍布世界的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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