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一节 世界市场背景下的诸多新要素(第10/13页)  枢纽:3000年的中国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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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人,通过其贸易过程带动着英国法律的对外扩展。这种法律的扩展并不是基于暴力的推广,而是英国商人与异域商人可以遵循各自的法律习惯来界定产权和行为规则,同时他们还会磨合出一个超越于彼此之上、更具普遍性的行为规则,使得双方虽然遵守着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却可以有互动的规则基础。这样一种更高的行为规则体系,在司法过程当中也会逐渐被整合为普通法的一部分。普通法在这里就呈现出两个层次,一个层次是英国人自己的法律,另一个层次是超越于各方之上的更具普遍性的程序规则,它具有极强的扩展性——是扩展性,而不是扩张性。于是,英国的法律随着商人不断往外走而不断地演化。

    英国商人在海外逐渐形成的这些利益,拓展出来的贸易空间,通常是由商人自治团体自力保护的,他们也不愿意国家在里面插手。直到自治团体的自力保护无力为继了,他们才会转向国家要求其出面提供保护,也就是要求国家派遣军队。但军队的出动需要得到英国议会的批准,而议会是各种各样不同利益团体进行辩论博弈的场所,海外商人必须参与到这种辩论过程当中,游说议会投票支持自己的利益。国家可以对外投放的资源是相对有限的,只有在海外有足够大利益的商人群体,才会动用足够多的资源来游说议会支持自己的主张。一旦游说成功,此一海外利益就会被界定为国家利益,国家就会派遣军队进行保护;游说不成功,则该商人群体在海外还是自生自灭。被派出的英国军队,并不是要来强迫对手方接受它的意志,而是用来保证当初达成的共同行为规则获得遵守;倘若对手方拒绝遵守,则军队会强迫其遵守。这一系列共同行为规则是在贸易过程当中逐渐形成的,而现代世界的贸易首要依靠的是海路,统治着海洋的大英帝国海军,就此成为演化中的世界普遍贸易规则的执行人。

    英国的国家行为在这里也呈现出两个层次:一个层次是国家层面的行为,英国作为世界秩序当中的博弈者之一在活动,这更多的是通过行政部门的行为而呈现出来;另一个层次是世界层面的行为,外在于任何国家的世界秩序,通过英国作为执行人而活动,这更多的是通过英国议会内的博弈辩论过程而呈现出来。利益遍布全球的行为者是议会辩论中的博弈主体,英国行政部门在此作为博弈主体之一,参与争夺有限的财政拨款。因此可以说,英国法律跟着商人到来,军队又跟着法律到来,大英帝国就是以这种方式无规划地、追随着国民遍及世界的冒险活动而逐渐成长起来的。所以英国历史学家西利在其《英格兰的扩张》一中提到过一个很深刻的说法:英格兰是心不在焉地获得了一个帝国。<spass="mark" title="See J. R. Seeley, The Expansion of Ennd , Chago: The University of Chago Press, 1971.">

    究竟世界市场的机会在哪里,其波动方向可能是什么,没有谁能够预先判断出来,但是在无数商人的冒险活动中,它会被逐渐发现出来,于是,通过议会辩论过程,具体商人的利益会被整合为国家利益,或者被抛弃。区别于大陆法系的国家,国家利益在英国/美国这里不是事先被定义出来的,而是在其无数微观个体的活动、博弈当中,逐渐被发现出来的,并且仍在继续不断地调整、演化。而调整与演化的方向,也无法事先判断,还是只能在微观个体的活动过程当中逐渐被发现。由于微观个体的活动舞台既在国内,同样也在全世界,而他们都要到议会中参与同一个辩论过程,于是,英国/美国的内政与外交便获得了最佳的连通性,世界秩序在某种意义上不过是它们内政的一个外化。从而,它们便成了其他一切国家的外部约束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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