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itle="马克思:《巴枯宁〈国家制度和无政府状态〉一摘要》,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版)第三卷,第289页。"> 。
因此,在此叙事结构下,共产主义革命意味着最终对国家与宪法的取消,这是人类发展的历史必然规律。在这样一种时间维度的视野下,资产阶级宪法所打造出来的一个个独立的国家空间终将被超越,走向消亡。故而,布尔什维克发动革命时鲜明地提出,俄国革命只不过是掀起整个世界(至少所有先进国家)的普遍革命的导火索。待到这些普遍革命完成,资产阶级法权基础上的国家与宪法也都将消亡。
革命后,布尔什维克很快便发现,资本主义国家的连锁普遍革命并未出现,在可预见的未来似乎也不会到来,布尔什维克的共产主义政权及其治下的人群不得不与资产阶级国家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共存。这带来一个很严肃的问题:布尔什维克政权及其治下的人群,究竟要以什么国际法身份与资产阶级国家共存?以党的身份显然是不行的,因为其治下绝大部分人并非党员,如此一来则这些人将无法获得国际法身份;唯有以国家的身份,才能让治下人群获得国际法身份。
因此,布尔什维克不得不再建立一个国家;一个更大的理论困境也就出现了:布尔什维克的使命本是发动普遍革命,取消国家。为了克服这一理论困境,列宁在十月革命前夕撰写的小册子《国家与革命》中,曾提到过一个关于无产阶级国家的概念,其重要性便显现了出来。列宁写道,“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说,无产阶级将取得国家政权,‘这样一来也消灭了作为国家的国家’。……恩格斯在这里所讲的是以无产阶级革命来‘消灭’资产阶级的国家,而他讲的自行消亡是指社会主义革命以后无产阶级国家制度残余。按恩格斯的看法,资产阶级国家不是‘自行消亡’的,而是由无产阶级在革命中来‘消灭’的。在这个革命以后,自行消亡的是无产阶级的国家或半国家”<spass="mark" title="列宁:《国家与革命》(1917年8—9月),载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列宁选集》(第三版)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24页。引文中的加粗,为列宁所加。">。
也就是说,资产阶级国家不会自行消亡,需要通过革命来消灭;但是革命将会建立起一个无产阶级国家,而这个无产阶级国家是会自行消亡的,或者说,它成立的目的就是为了消亡。因此,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既是一个国家,又不是一个国家。<spass="mark" title="凯尔森对于列宁的“半国家”理论做过较为细致的分析,参见[奥]凯尔森《共产主义的法律理论》,王名扬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第64—66页。"> 说它是一个国家,在于它有着阶级统治的属性,是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的专政,并且在特定的时间内,呈现为一种空间性的存在;说它不是一个国家,在于它越成功地实践自己的使命,就越取消自己的存在基础,最终会令一切将人与人分隔开的国家空间全部消失,以时间克服空间,达到一个全球均质的状态。布尔什维克因此可以甚至应该建立一个国家,但它一定是个无产阶级国家,或者说“半国家”,作为用以消灭资产阶级国家的工具。
这样一个无产阶级国家,为了获得自己的法律形态,需要制定其宪法典,但这只能是“半宪法”。区别于资产阶级国家的宪法典,后者唯有国家政治的纵向空间维度,前者则是一种阶级政治的横向空间维度,并且会有时间维度作为其终极背景,也就是说,这个半宪法的制定,就是为了其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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