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一节 革命与战争的正当性(第3/5页)  枢纽:3000年的中国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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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的学说,并没有说明,为了国家的文化、福利、权力、存续与独立自主的特殊利益,怎样使一个完整国家的生产力得以产生、增长并得以继续保持。”<spass="mark" title="[德]弗里德里希&middot;李斯特:《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第293页。">

    现代复杂治理必须有一种对于人类现实秩序的抽象,但基于经济的单向度抽象只能帮我们理解和处理特定领域的问题,这是远远不够的。其对“人”的尊严、对社会的健康都会带来伤害,并最终反噬由此建立起来的秩序本身。英国作为现代经济的先行者,以及直到二战前的世界霸主,可以在全球贸易过程当中较之其他国家占据更加有利的位置,获得更多资源以缓解本国所遭遇到的相关困境,但这很可能是以其他国家的利益为代价的。这也就为其他国家对于英国秩序的反抗提供了一种政治哲学的正当性基础。

    英国在近代西方的争霸战中,作为离岸平衡者,不断地在欧陆诸国间变换盟友,以便打造欧陆的均势秩序,使得欧陆诸国之间彼此牵制,英国则可以放手在海洋上获取自己的利益。最终英国成为海上霸主,并主导了全球的贸易和金融秩序。这就带来了一个结果,由于全球秩序的法权化表达——国际法——相当程度上是依靠条约、案例的累积而逐渐形成的,国际法的演化对于国际活动当中的先例便会有某种路径依赖,即便这些先例是在特定情境下形成的,但国际法后续的演化逻辑仍然会依赖于该路径的展开。这对于先行国家来说,会有助于保持自己的国际优势;而对于后进国家来说,这样一种国际法在道德上和法理上都是可疑的。所以施密特会抨击它,认为现行的国际法不过是“将一系列可疑的先例普遍化,这些先例多半是基于偶然性的或者全然异质性的情境,结合于或多或少被普遍认可的规范;而这些规范越是被普遍地、积极地‘认可’,它们在具体案例中的适用就越容易产生争议”<spass="mark" title="Carl hmitt, The Nomos of the Earth, trans. by G. L. Ulmen, New York: Telos Press Publishing, 2006. p. 238.">。

    在英国的普通法视野下,先例的特殊性并不会使其变得无效,普通法当中的先例几乎都是特殊的。因为,倘若非得从普遍法理出发才能形成法律的话,那么,该依凭何种法理呢?对普遍法理的定义权的争夺会带来更糟糕的结果,并往往以专制告终。<spass="mark" title="梅特兰认为这正是英国法的优点:“从爱德华统治开始,英国法变得越来越孤立,英国的法律家们对于本土法之外的其他法律则变得越来越全然不知了。于是,英国法避免了被罗马化的结果;因此,我们丧失了很多,但另一方面,我们也获得了很多。我们丧失的是法律方面的:如果我们的法律家们懂得更多的罗马法,那么我们的法律(尤其是地产权法)可能将永远不会像今天这样变成一座令人无法捉摸的迷宫。而我们所获得的则是宪政、政治方面的:罗马法迟早会给各地带去专制主义。”参见[英]梅特兰《英格兰宪政史》,第15页。"> 在英国国内法上是这样,在国际法上同样也是类似的逻辑。依此叙事逻辑,则“大英帝国治下的和平”(Pax Britanna),正是以经贸过程为先导,打造出一种普遍秩序;维护此一普遍秩序的战争则从法理上转化为警察行为,大英帝国(及后来的美利坚帝国)对于世界秩序尤其是世界海洋和平的垄断与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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