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孟德斯鸠称此为“法的精神”。他说:“我讨论的不是法律,而是法的精神,而且这个精神是存在于法律和各种事物所可能有的种种关系之中。……我将首先研究法律同每一种政体的性质和原则的关系。因为政体的原则对法律有最大的影响。”“政体的性质是构成政体的东西;而政体的原则是使政体行动的东西。一个是政体本身的构造;一个是使政体运动的人类的感情。”[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馆,1961年,第7、19页。">对民情的思考不是法律应该观照的,法律应该持守其作为一个独立逻辑系统的自治;但是作为政治,则必须考虑到这一问题。张之洞的“保守”,相对于沈家本等人,显示出其政治性视野;但他的“保守”又可能冲击到作为独立逻辑系统的法律本身的自治。这构成了中国近代法律转型当中的一个关键困难。
这一系列困难的存在,预示着中国的转型绝不会是个简单的一蹴而就的事情,而是要经历漫长的“历史三峡”,在历史过程中逐渐摸索出各种彼此冲突又必须彼此兼容的要素的均衡点所在。无论如何,如上一章所分析的,中国要走出“伦理、官僚世界”,继续向前进入“政治世界”,法律转型、现代法权的引入是必需的条件,这是中华文明能够完成自身现代化的必经途径。只有这样,才能应对越发复杂的平民社会所必需的抽象治理;只有这样,才能让政治与道德理想各得其正,而不至于彼此伤害,不断异化;只有这样,儒学也才能从古代平民社会当中,作为制度性专权之吹鼓手的压制性力量,转化为现代平民社会当中,张扬充满浩然之气之个体尊严的力量。
前文述及的中国的一系列内在特征,使得这样一种转型很难依凭中国自身内生性地生成,历史也没有给中国这样一个尝试的机会。从海洋上到来的力量,挟其坚船利炮,强行地打开了中国的国门;但是如果我们从微观层面上具体地观察其互动过程的话,会发现,它提供了中国继续向前迈进所必需的一系列精神要素和制度要素,中国将像千年前将佛教吸收为本身的一部分一样,将这些新的要素也都吸收进来,变成自身的有机组成部分。中国的视界,也将从“中国的世界”进展为“世界的中国”,在这样一种普遍性秩序当中,确认自己的特殊性,在对特殊性的深刻把握中,达到自己的普遍性。
<spass="bold">三、民族主义与革命
<spass="bold">1.对普遍均质人民的历史需求
区别于西域或者北族,西方世界对于中华帝国的普遍精神理想与秩序所带来的冲击,从精神与物质这两个层面都是全方位的、根本性的,以至于这个普遍帝国在本质上被还原为特殊性的存在,遭遇到“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于是,忧虑于国运者,发出“保国、保种、保教”的呼唤。这一点上,稳健派的张之洞与激进派的康有为并无分别,张之洞在《劝学篇》中曾明确提出“保国、保种、保教”三事一贯的主张,康有为组织的“保国会”更是以“保国、保种、保教”为其基本宗旨。
这带来了一个全新的历史与精神情境。在过去,“教”是普遍主义的理想,超越于具体的时间与空间,不以任何特定的国家与人口为依托,孔子不惮于“道不行,乘桴浮于海”,因为“教”所要传承的“道”,本就是属于全天下的。“国”则是个特殊的存在,它只能存在于具体的时间与空间,显然是无法与“教”相提并论的。至于“种”,所指代的是有着内在同质性的一个人群,在传统时代并无严格意义上的“种”的观念,更多的是“君子”“小人”之分,这里不存在同质性的人群,而是一种差序格局,孟子甚至抨击欲图抹平差序奉行兼爱的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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