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皇权的一个有力工具,一种制度性专权因此也成为可能。文彦博曾说皇帝与士大夫共治天下,这是官僚系统约制个人性的皇帝的一面;王安石变法时,豪言“天变不足惧,人言不足恤,祖宗之法不足守”,皇权的范围因新法而大为扩张,又是制度性专权获得清晰呈现的一面。这样一种争论又将正义的基础之争带了回来。文彦博所说的士大夫,有着从尧舜禹周公孔孟以降的道统在握,所以士大夫与皇帝共治天下,还包含着士大夫以(经过理学重新表达的)传统来制约皇帝的意涵在内,正义的根基是属神(属传统)的;王安石的“三不足”之说,无疑是将正义的基础奠立于皇权的意志之上,是属人的。
宋代的“荀孟之争”在王安石变法的政争当中体现得淋漓尽致。在王安石所代表的新党看来,司马光所代表的旧党无疑是迂腐不切实事之辈;在司马光一派的旧党看来,王安石一派的新党则多有心术不正投机钻营之徒。然而,新旧两党又共享着理性的勃发这样一个时代精神,区别只在于,理性是用在事功道术层面,着重于治理技术的设计,即工具理性;抑或用在义理人心层面,着重于理学对心性的开发,即价值理性。
诚然,王荆公并非不讲义理人心,其尝作一文《读孟尝君传》,言道:“世皆称孟尝君能得士,士以故归之,而卒赖其力,以脱于虎豹之秦。嗟乎!孟尝君特鸡鸣狗盗之雄耳,岂足以言得士?不然,擅齐之强,得一士焉,宜可以南面而制秦,尚取鸡鸣狗盗之力哉?鸡鸣狗盗之出其门,此士之所以不至也。”可见荆公对于政治伦理有着很高的标准。
这种伦理标准使得变法也必须有复古的外观,故而荆公继王莽与宇文泰之后,在中国历史上第三次尝试复周礼,其新法多可通过周礼获得阐发。<spass="mark" title="俞菁慧博士做过非常好的案例研究,阐明王安石的保甲法与周礼之间的义理联系。参见俞菁慧《〈周礼〉“比闾什伍”与王安石保甲经制研究》,《中国史研究》2016年第2期。"> 然而其努力于此注定无法成功。因为宇文泰所面对的是一个多少可比附于周代的军事贵族与门阀豪族所主导的社会,周礼可作为精神资源帮助其整合胡汉。王荆公所面临的则是一个平民社会,诸如保甲法等模仿周礼的对人的齐整管理,无法再呈现出其在宗法制下的伦理面相,只表现为制度性专权;诸如青苗法、市易法这种以金融手段来治理经济的新法,则因一系列必需的法权基础、制度基础的欠缺,而导致“与民争利”的后果,并未导向荆公所期待的“民不加赋而国用饶”。<spass="mark" title="黄仁宇先生对此评论道:“王安石之设计一言以蔽之,无非使财政片面的商业化。从西方的经验看来,若要此种举措成功,必先具备司法独立之条件。各个人拥有财产与否,他们的权利义务都需明白规划,于是在法律之前举凡遗传、破产、典当、监守自盗、蒙哄欺骗各种事端,全有应付的办法,全无罅隙,不得虚赖。要做到这地步,先又要国际贸易大量地扩充,使交易的数额在国民经济中占特殊之比重,迫致农村组织改组以适应新环境。倘非如此则只有官僚作主,凭己意将各数字翻来覆去的修订,只有与事实相距愈远,亦即仍是不能在数目字上管理。”[美]黄仁宇:《我相信中国的前途》,中华局,2015年,第111页。同时他也对此做过充满同情式理解的评论:“宋代官僚固然欠缺今日之眼光,无从洞悉金融经济之管制有待于各种预备工作之就位,而此种条件,超越了他们所处的时代。然则缺乏这样的眼光,也使他们不敢站在我们的立场,武断地认为新法必不可行。”黄仁宇:《中国大历史》,生活·读&mi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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