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t;参见《史记·商君列传》。">, 在汉代也被继承下来;秦汉的农村都是杂姓村,不许同姓聚居。这些法令的目的都是要将社会彻底散沙化,将大宗族拆散为小家庭,如此则一方面国家可以掌握更大的税基,一方面民间愈发无法组织起有效的反抗,利于集权秩序的统治。然而,汉代毕竟走出封建不久,其官僚国家的发展远未成熟。继承自战国年间诸国变法所建之文法吏系统,只能适用于诸侯国的规模,还无法有效应对庞大帝国的治理需求,于是,中央只能进行有限的治理活动,大量的治理要分散到地方上去。所以,汉代郡守的权力极大,一郡的财政权、军事权、人事权、行政权,皆操于郡守之手,宛如一方诸侯,郡守与其僚属甚至以君臣关系相称。为了强化中央控制,汉武帝又将天下分为十三州,各置刺史,对郡守进行监察。刺史与郡守相互之间没有统属关系,刺史直接向皇帝负责,但官秩上远低于郡守。这样,刺史面对郡守时,其依靠力量只能是皇帝,而不会与郡守合谋;郡守官秩高于刺史,却不似后者有着与皇帝联系的更便捷通道,如此便形成相互制衡,以避免地方尾大不掉。顾炎武曾力赞刺史制度:“夫秩卑而命之尊,官小而权之重,此小大相制、内外相维之意也。”<spass="mark" title="转引自阎步克《波峰与波谷:秦汉魏晋南北朝的政治文明》,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29页。">
在中央政府方面,西汉前期,外廷的政务均决于宰相,而非决于皇帝;虽然宰相由皇帝任命,但皇帝并没有太多制度化的途径来干预相权的具体行使,所以就帝国的公共行政事务而言,相权对于皇权有着相当大的制约作用。相权受到如此尊崇,这样一种制度得以形成并能持续运转,也有其人事基础。西汉前期外廷的三公九卿等重臣皆为军功贵族及其后代,皇帝对军功贵族的控制能力相对有限,于是相权对君权的制约力得以维系下来。到了武帝朝,军功贵族的后代逐渐凋零,但相权对皇权的制度化约束仍在;雄才大略的武帝不甘皇权受制,故而大大抬升内廷当中原来仅是皇帝私人秘班子的尚台的地位,到了武帝朝后期,许多重要决策都是在尚台形成的。皇帝用非制度化的机构来对抗制度化的机构,以便绕开官僚体系伸展君主的个人意志,这与地方上用刺史制衡郡守的内外相维之策是同一逻辑。
但是要想能够有效地制衡外廷官僚体系,就需要将这种非制度化的私人僚属逐渐制度化,以提升效率。皇帝的私人僚属在此过程中会逐渐发展为新的官僚体系,对君主形成新的制度化约束,因此皇帝不得不再去打造新的非制度化的私人僚属,稍后我们在东汉就可以看到这样的历史演化。君主以非制度化的私人机构来对抗制度化的官僚机构,然后这个私人机构逐渐公共化、制度化,君主再去构建新的私人机构来对抗之,这样一种官僚制的循环过程,在后世的历史中可以不断看到。而在此循环过程中,由于新官僚体系都是从皇帝家臣的身份发展起来的,官员本身对于皇权相当依赖,不像早期的官员是由对皇权具有相当独立性的军事贵族组成,于是官僚体系日渐走上了非人格化的道路;官僚体系对皇帝的约束主要不再是基于独立的大人物,而是因为抽象的制度规则,其对作为个人的皇帝虽有约束力,但对作为制度的皇权则逐渐丧失了独立性。
再切换回地方视角,武帝朝所设置的刺史一职,对君权相当依赖,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刺史也逐渐走上了摆脱皇权控制以争取更大独立性的道路。东汉中期之后,刺史发展为州牧,逐渐变成了郡守的上级,小大相制的制度,却演化为更大的地方分立力量;随着黄巾乱起,天下终走上了割据的道路,普遍帝国裂解。
这与北方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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