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390章 内幕(第2/3页)  民国风云人物演义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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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后,华义银行支付财政部八万英镑,又以三万五英镑作为手续费。

    这件案子所以引起贪污嫌疑,在于罗文干经办此案时,并未提交国务会议通过,在手续上是欠缺的。

    另外还有一个内幕,原来保定和洛阳都有电报到北京索饷,财政当局无处可以筹钱,只有债权方面交来的补数八万镑,折合国币仅有六十余万元。除了支付中央政费十余万元外,所余五十万元照理应由保定和洛阳两方面平均分配。可是,不多的钱一分就更少了,洛阳方面自然不会满意。于是洛派阁员孙丹林、高恩洪就想出了瞒天过海的妙计,打算瞒了保定,把这笔款子全部汇到洛阳。

    于是,便不提交国务会议讨论,而采取由总理批准的办法,需要时由王宠惠口头报告黎元洪。

    财政部把这笔钱先划拨交通部,作为偿还铁路债务之用,将此案核销。再由交通部转手交付洛阳方面,这一来就可掩人耳目。

    可是,天下事如要人不知,除非已莫为。尽管洛派阁员用尽心机,百端弥缝,仍走漏了消息。原来华意银行副经理徐世一是保定方面边守靖的亲戚,当华意银行与财政部密商奥款换发新债票时,他便向曹锐、吴景濂、边守靖等告密。

    吴景濂叫他静待这笔交易完成,抓到证据,然后再举发。因为,保定派志在倒阁和逐黎,正好借这案子发动,以达到一石两鸟的目的。

    罗案一时之间成了大热点。

    黎元洪成为被人指责的中心。内阁未经罢免,总统仅凭一面之辞直接下令逮捕阁员,不但越出了总统职权范围,也严重地破坏了责任内阁制度。

    梁启超公开指责:“总统蹂躏人权。”

    西方国家也因此而对北京政.府大为不满。

    根据《临时约法》第十九条十二项的规定,对于失职、渎职的国务员,只能提出弹劾而不适用查办。因此对罗提出查办案,在法律上也是站不住的。

    即使是弹劾案,也须要参众两院同时通过,才能咨交总统执行。

    罗案仅在众议院提出讨论,参议院根本未曾讨论。何况众议院是在议长告发后才提出查办此案,所谓众议院的讨论通过也是有争议的。

    罗案是民国以来一件大案子,这件案子值得商榷的地方太多了,不仅是“总统蹂躏人权”一点。

    以堂堂议长而向总统密告阁员,实在不成体统。吴景濂、张伯烈携带众议院公函向黎告发现任阁员贪污渎职,按照《约法》,阁员贪污可以在国会通过查办案,查办案未通过前,议员怎可代表国会署名致函总统。

    假如这是私人告发,就不该以议长身份列名,在文件上公然盖上国会的印信。还有一点,奥约展期合同的经办部门是财政部公债司,然而吴、张控告的另外一人则是财政部库藏司长黄体濂,公债司是主管司,当不能辞其刑责。

    黎元洪有滥用权力的问题,内阁不按程序办事,同样也是渎职行为。

    但是,更为可憎的是这些国会的要员,不是为了明辨是非,而是将此事拿来,作为搞阴谋诡计的借口,足见手段之卑鄙。

    国务院于十一月二十一日召开临时会议,与会阁员讨论国会的查办罗案咨文。众情愤激,作出两项决定:

    (一)退回众议院关于查办罗案的不合法咨文。这个文件因黎元洪怕得罪国会,不敢盖印,没有发出。

    (二)用内阁名义将此案发生后一切情形通告全国。

    这个电报并不是全体阁员都列名。保定派阁员高凌霨、张绍曾借口奥款展期合同未经国务会议通过,拒绝签名。因此列名的阁员只有王宠惠、顾维钧、孙丹休、李鼎新、汤尔和、高恩洪六人。

    电报最后一段说:“宠惠等理应立即引退,惟以罗案尚未水落石出,不得不暂时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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