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政治”这个问题。非常政治有可能以这样一种方式被重新激活,它需要特殊的精神强度与思想强度才能被真正地面对。精神强度与思想强度并不是一回事,对于问题的深刻反思需要思想的强度,面对决断时刻拥有行动的勇气则需要精神的强度。
在权利政治的时代重思“何谓政治”,需要先对权利观念进行辨析。对于权利的来源,至少有三种不同的认识。权利可能来自传统,基于经年累月的社会互动形成了人们普遍默认的惯例,这些惯例对于人们的具体行为有实在的约束力,当它被法律化表达时,就成了“权利”。权利也可能来自理性,启蒙时代以来,理性要求将一切都置于自己的审视之下,各种现成事实并不因其作为事实便自动获得正当性,除非它们经过了理性辩诘而为自己争得了存在的资格,思想家们基于理性的建构确认了一些权利,它们会被具体化为一系列法律,作为评判现成事实的标准。权利还可能来自信仰,信徒们坚信自己与神之间的神圣契约,它规定了作为个体的人在世间的义务,也承诺了个体在世间的尊严,人世的法律不过是用来保障神所赐予的个体权利。这些不同的权利来源,呈现出的法律外观可能很相似,但是其底层的动力机制是不一样的。当然,这些差别并不能通过对法条的分析而识别出来,它更多是基于对政治哲学,以及对托克维尔所说的“民情”,即使得法律能够活动起来的社会心理要素的分析而识别。
美国的权利观是基于信仰的。无论是《独立宣言》的开篇所言,造物主赐予个体不可被剥夺的权利;还是美国总统手扶《圣经》宣誓的传统;抑或美元上印的“我们信仰上帝”;等等,都在提醒我们,清教精神贯穿于美国的政治哲学与民情,它以某种方式规定着美国人对于世界的理解,以及对于人的权利与义务的理解。<spass="mark" title="清教有着强烈的犹太创世论伦理品性,严格遵奉上帝诫命,拒绝任何不是来自神命的东西。在非创世论的宗教背景下,人们认为在个体之上还有着一种个体无法摆脱的命运,个人的最高德性在于对命运的顺应,对自我欲望的克服。清教则在创世论背景下否定命运与传统对于人的束缚,强调上帝与人的约法;如若承认命运与传统对于个人在绝对意义上的超越,无异于承认了在上帝之外另有一个神,连上帝的意志都无法克服它,这是不可接受的。所以,对清教徒而言,政治的基础是上帝赋予个体的道德责任——自由意志、自主决断、自我负责,而非命运与传统预先给定的框架。简单来说,在非创世论背景下的宗教看来,既定的命运是主宰,个体要顺从命运;在创世论背景下的清教看来,上帝所赋予个体的自由意志是主宰,个体要去创造命运(尽管天主教也是脱胎于犹太教并继承其创世论观念,但在清教看来,它因各种历史原因而掺杂了过多的异教色彩,对创世论的坚持并不纯粹)。因此,清教伦理下的政治一定是个人主义的,而非集体主义的;个体性的道德责任一定表达为可穿透任何疆界、任何人群的普世价值,而非集体性的、以特定群体为依托的文明特殊性。它将世界作为一个无差别整体来看待,个体是权利的基础。逃离旧大陆去往北美新大陆的清教徒,在其登陆之前签订的《五月花号公约》,便是如此一种精神结构的表达。如此结成的政治秩序,也会形成其传统。这是对犹太教与清教的约法传统的继承,有着深刻的反抗气质,与旧世界的更具保守气质的传统大不相同。笔者对清教精神之于政治伦理的影响,曾有一小文做过更进一步探讨,参见施展《清教精神与布尔人的迦南地》,《信睿》2012年9月。">它激励着美国人的开拓精神,也带来了美国人的傲慢自负。我们在美国所能发现的令人兴奋的东西与令人厌恶的东西,很多时候都是伴生于清教精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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