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五节 从宪法制到宪法典(第11/11页)  枢纽:3000年的中国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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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到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再到1982年宪法,内在地包含着一种时间性。不是说这些宪法前后相继呈现出的时间性序列,而是说中国的制宪过程本身应该是在一个“历史时间”中完成,而不可能是在一个“历史时刻”中完成。这四部宪法的前后相续,呈现出的是这个统一的历史时间的过程,四部宪法只是四个环节而已。这个“历史时间”在当下呈现为一个民族通过一个普遍的阶级完成自我锻造,它在未来指向一个自觉了的人民的自我制宪。这样一种理解,与笔者在前文(第六章第四节第三小节)谈到的——中国在1949年之后的身份决断是通过海、陆方面的几场战争,在一种绵延的“历史时间”中,而非在一瞬性的“历史时刻”中完成——是从不同角度走向相同的结论。参见周林刚《中国宪法序言正当化修辞的时间意识》,《中外法学》2016年第3期;《我国宪法上的专政概念和平等原则》,《中国法律评论》2016年第4期;《基本法的理念:论中国社会主义宪法传统》(未刊稿)。">

    翟志勇则在一个系列论文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诸部宪法的内部法理结构,做了极为清晰的梳理,并在此过程中隐隐呈现出这样的一个“历史时间”。参见翟志勇《八二宪法的生成与结构》,《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6期;《人民主权是一种法权结构与公民行动》,《学术月刊》2013年第10期;《最高国务会议与“五四宪法”的二元政体结构》,《政法论坛》2015年第1期;《国家主席、元首制与宪法》,《中外法学》2015年第2期;《宪法序言中的国家观与世界主义》,《探索与争鸣》2015年第5期。飘天文学小说阅读_www.piaotianx.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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