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廷赐其通商权利是怀柔的需要,而无法有效处理夷狄事务的封疆大吏则应接受惩罚。
这样一种对于世界秩序的想象,使得大清无法真正理解《南京条约》的意涵,也没打算拿它当回事,更无法理解英法所提出的修约要求。英法则无法理解大清的天下-帝国观念,无法理解大清的关切。<spass="mark" title="这样一种争执实际上在第一次鸦片战争前就已发生。一个象征性的事件是,英国在赢得第一次鸦片战争之后,最先摆在中英谈判桌上的要求之一就是禁止清政府在官方用语中使用“夷”这个字,以及其他若干用于表示对手方的贬低性字词也不得使用。若干年后中英签订《天津条约》,这一条被英国人成功写进了条约当中。英国与大清的相关争论,参见[美]刘禾《帝国的话语政治:从近代中西冲突看现代世界秩序的形成》,杨立华等译,生活·读·新知三联店,2009年,第38—73页。">这直接引发了第二次鸦片战争,皇帝避居承德,北京沦陷;在各种彼此不理解当中,战争成了解决争议的终极手段。
战后的和谈进程却让大清官员大开眼界。在历史上,国都沦丧很多时候就意味着亡国之祸。但是未料英法两国并不以灭亡大清为目的,只是希望通过武力压服大清,使其不得不接受英法所主张的规则秩序;一旦依照他们的要求签订了条约,两国居然会依约退兵。两国的军队在圆明园确实发生了抢劫活动,但是抢劫本身居然也是有规则的。<spass="mark" title="英国当局在处理军事抢掠及对军队秩序和纪律构成威胁这一问题上有着丰富经验,从这些经验中产生出一系列的议会法和军队法,构建了一整套将劫掠品转化为合法的征服成果的程序。这些法律的基本观念是:如果不许诺对抢掠品进行平均分配,军队就会变成没有纪律约束的乌合之众;为了能够平均分配,抢掠品本身又必须化作可被分配的合法财产,于是需要有一整套的规则将抢掠品从法律之外的状态纳入法律状态。规则可以把劫掠过程所带来的破坏性欲望,转化为与法律、私有财产和有序商业构成的道德秩序相吻合的活动。到第二次鸦片战争时,这些规则已经积淀在英国士兵的行为中。从受害者角度而言,这些规则并不能使得劫掠行为正当化;但从另一角度来说,这些规则孕育着新秩序的出现,因此是值得人们(包括受害者在内)认真对待与思考的。关于这一系列规则及其具体表现,参见[美]何伟亚《英国的课业:19世纪中国的帝国主义教程》,刘天路、邓红风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第70—78页。">一种闻所未闻的国际条约体系从此进入了大清官员的视野当中。“从前被认为是屈辱的条约现在变成了一种用来确定最大让步底线的有用工具,超过这条底线,中国就不予同意,而洋人在法律上也不得逾越这条底线。”<spass="mark" title="[美]徐中约:《中国近代史》上册,计秋枫、朱庆葆译,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249页。"> 洋务从此成为大清用以应对世界、重构自身的必须。
为了应对洋务,传统的军机处加六部、理藩院的制度架构完全不敷使用,一系列新机构必须要设立了。先是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它与礼部、理藩院等过往处理帝国与外部关系的机构有着一些根本差异。礼部用来处理周边的朝贡国与帝国的关系,理藩院则是大清的独有机构,历史上可以类比的只有大元的宣政院,是用来处理帝国与内亚地区蒙藏等诸多藩部的关系的,对俄罗斯关系也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被放置
『加入书签,方便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