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月美奈子的身高为一米二,根据现场勘测后,发现房梁距离地面的距离为四米,成年人的手都无法伸到的距离,更加不可能是女孩的自杀。
以及后续调查,发现于三年前,芭蕾舞室的钥匙保管着为下田老师。
同时发现,第二个案件道具,具备上到房梁的三米工具梯,工具梯平日里使用铁锁固定,而锁的钥匙保管老师为杉山老师。
并且我方获得三年前案发前一天的课程表,上面描述着当时望月美奈子参加的最后一节课是杉山老师的音乐课。
基于此,我方推断当天晚上为山田
老师与杉山老师伙同,试图对发现他们非法入学罪证的孩子,即原告望月美奈子,实行杀害,并且伪造成自杀。
“陈述完毕,回复审判长与审判员。”
公生同时递交几份文件,给与书记员,再由书记员上交给审判长。
照片与文件。
审判长接过后,所有的照片都有标注,背后有详细的信息,类似于只作为一种卡片格式。
照片在中间,卡片的旁边已经写好线索与证据。
文件则包含杯户小学部三年前的钥匙保管文件c课程安排c每位老师负责管理教室。
齐全,并且理由合理。
只是
不具备决定性。
“好,被告律师针对原告律师提出的诉讼展开答复,并且需要拿出事实依据。”
这些证据都是指向性的,将案件的问题点指向被告,却不是决定性的证据,表明就是被告的行为导致。
另一边的被告律师起身,手中的本子已经记录下刚才公生所说出的所有诉讼。
同时针对证据,开始反驳。
“我为被告方律师,代表山田先生与杉山先生针对原告方的申诉展开驳斥意见。”
“反驳意见如下:”
第一,原告方的证词并不能具备法律依据,只是了解到一些事情后,恶意臆测被告方当事人为谋害行为,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理由。
第二,三年前,案发之后,警视厅已经安排人员前往现场,并且根据警视厅的专业鉴定后,确认当时的案件为自杀案件,难道原告律师的专业性比警视厅还要专业吗?
第三,根据原告律师提供的证据,我方也具备相同的证据,三年前时候,关于芭蕾舞室的门锁,除了我的当事人下田老师具备,学校还有其他两位老师同样具备。
而工具梯的锁,则除了我的当事人还有其他老师具备。
仅凭这些文件,就推测被告方为恶意杀人,实属恶意。
第四,三年前时期,原告望月美奈子是自杀身亡,但是自杀的原因却尚未得知,而当是望月美奈子的班主任米原晃子则表示不知晓。
米原晃子属于班主任,学生的死亡,班主任应该付出主要责任,但是原告律师,你却从未提出米原晃子的存在,也未曾猜测这位班主任的动机,是否表明你的推测存在偏袒性。
或者说,你的推测根本就是在保护你的小学老师,米原晃子。
“被告方反驳完毕,回复审判长c审判员。”
“同时,这是我方出示的证据,为米花小学部的文件,上面清晰记录着米原晃子曾经带过小学班级,而当时班级的班长就是面前的原告律师,毛利公生。”
说完,原告律师将文件递交给书记员。
转交审判长后,原本脸上的表情开始变得严肃,注视着原告方向。
如果真的如同这个证据所出示的情况
那么整个案件可能会被推翻。
会不会是师生两人一起,合谋伪造一系列的伪证,目的是针对被告方。
曾经的老师委托学生进行申诉,再寻找证据,顺便制造伪证,将当年的案件一起推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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