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一百四十七章 宗贵定计(第2/4页)  战国风云之韩国再起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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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广泛存在的一种制度井田制和它的附庸奴隶制。严格意义上说,这个制度起源于五帝时期。当初大禹治水后,中原大地上充斥着一片片河流冲积出来的平原。人们渡过大劫之后,你争我杀,为了抢占一块肥美的土地而自相残杀。大禹不愿意看到这样的情形发生,于是发明了贯彻中华文明三千年的制度井田制。

    顾名思义,井田制最关键的在于这个“井”字。大禹命人将一片片平原划分成无数块“井”字,每八户人家分得一块“井”。最中间一块为公田,里面有一口井供取水,其收获的粮食上缴国库,其余部分每家各自负责一块。按照这样的划分,十井一村,十村一社,村社之间互不侵犯,和睦相处。

    当然,这个时候庶民对国家分给的井田,只能耕种,不能贩卖或者做任何其他形势的处置。国君完全可以凭借自己的喜好,将庶民的井田分封给其他人,或者是因为庶民犯罪重新将其收缴。如果庶民所犯下的罪责更重一点的话,也完全可以将庶民的全家贬为奴隶。诗经中有言:“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大体上说道就是井田制形成的关系。

    在韩国的新法当中,依然是严格地执行井田制,但却限制了国君可能的任意妄为。土地是国家所有不假,但只要分得土地的庶民不犯谋反的大罪,他名下的土地依然可以由他的亲属继承,从司法解释上来说,这是这个时代祸不及亲人的第一次写照。

    由井田制延伸而来的私田制才是韩国新法压制的一个重要点。从夏朝开始,一些诸侯、部落首领手头上拥有大片的土地,虽然名义上他们也没有对土地的处置权,但因为权力的关系,只要他们不受到天子、诸侯的讨伐,或者说不失败,他们就可以悄悄地将这些土地进行转让、变卖。

    当然,因为诸侯太多的缘故,自夏朝开始,小规模的战争就不断。有战争自然就有俘虏、罪犯,有破产的工匠、农户,这些人或许迫于生计或许迫于强权,总之成为了奴隶,也就是诸侯、权贵的私有财产。他们不会出现在国家的户籍手册上,他们辛苦劳作换来的就是权贵们的奢靡生活。

    私田制和井田制的唯一区别在于,私田制下的田地,中间没有公田,只有水井。

    不过,等到了战国末年,整个井田制度已经是千疮百孔。连续数百年的征战导致天下震荡不安,豪族官宦们趁势巧取豪夺,占据了大量的田产。拥有井田的民越来越少,新兴的地主阶级开始出现,许多原本拥有井田的民不得不依附新兴的地主阶级,租种他们的土地,以求生存。

    对于这样的现实,不同国家的态度也是不一致。以魏国的李悝变法为例,在土地方面魏国执行的是“五成田制”,即在民耕种的井田和公室的井田上允许施行买卖政策,同时废除封地的隶农;对于占据多数田产的旧贵族,则是依然保留着私田制和隶农。

    像楚国、齐国、赵国和以前的韩国,对私田制只是进行小规模的变法,还不及魏国。燕国则是完全保留了私田制,未做一丝一毫的变革。

    秦国则是大刀阔斧的改革,废除了私田制,也同时消灭了附生的奴隶制度。这样的变法是新兴的地主阶级所希望看到的,因为从此以后,他们完全可以光明正大地售卖土地。

    不过,韩国的新法,却是生生要了这些新兴地主阶级的命。新法规定,没有爵位的士农工商四类人,其名下土地不得超过一百亩。对于这些人名下超出部分的土地,国家会以一定的价格赎回,重新分给庶民。新法还同时规定,庶民耕种国家授予的土地,所缴纳的赋税仅需三成,这可比新兴地主阶级给出的四五成的赋税待遇要好的多。也正是因为此,新法才获得了庶民的追捧。

    只是,这样的变法谈何容易。韩国的宗贵们可都是属于这样的新兴地主阶级,因为少府韩文一事,他们收敛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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